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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地矿局313地质队委员会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07/12/13  责任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经队党委研究讨论,制定了《313地质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在我队基层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
    第二条 我队流动党员管理的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二是着力构建我队与党员流入地党组织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三是坚持教育、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不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
    第三条 队党办全面负责我队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台帐,做到底数清楚,信息准确。流动党员所在支部具体负责与流动党员、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并及时向队党办上报有关流动党员的情况。
    第四条 党员外出前,所在支部应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加盖队党办印章),同时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第五条 流动党员所在支部每半年了解一次他们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向他们通报党组织的重大事项和我队的发展变化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六条 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支部应及时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七条 流动党员应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流动党员应主动与所在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支部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在支部报告。
    第九条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长期不与我队党组织保持联系,队党办要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条 离退休后居住外地的党员,由队双退科党支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这些党员也可以把正式组织关系转往居住地党组织,以便参加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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