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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4/3/6  责任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精神,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就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控烟工作是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明确规定,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带头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二、率先垂范。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主动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严格公务活动管理。各级党政机关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对公务活动参加人员吸烟的要及时劝阻和制止。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公务活动参加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要求,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切实做到在公务活动中全面禁烟。

  四、加快建设无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开展无烟机关创建活动,按照无烟机关标准(见附件),健全制度,细化措施,尽早建成无烟机关。要在公共办公场所明确划定禁烟区,包括办公楼会议室、办公楼通道、门厅、传达室、地下停车场、食堂、洗手间、电梯、楼梯等,并张贴禁烟标识。要指定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定期监督、巡查工作场所内禁烟情况。要积极动员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通过领导带头、一般干部跟进,减少抽烟者数量。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慎独慎微,严格执行、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党政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对群众反映或舆论曝光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严肃查处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的行为。卫生、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全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无烟机关标准(试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

附件

 

                              无烟机关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机关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工作人员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20142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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